现代法律是基于男女平等制度制订的,不会给予某一方独特的保护。提出这种难题的,通常指的是“由于生育的缘故,女方会失去许多职场的机会,因此应该给予补偿”。给予补偿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,关键难题是“由谁来提供补偿?”这在时代并不成难题,由于当时并没有私企和资本家,也没有太多的人想要离婚。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福利要么由组织来保障,要么由家庭来保障。现在不同在于离婚率居高不下,不敢指望家庭的保障;而体制内的在编女性只占少部分,私企是很难充分保障生育妇女权益的。于是,不少女人想到靠男人来为自己提供保障。这里提到新的民法,指的就是希望靠法律规定男人出彩礼、离婚后净身出户、允许女人分享其婚前房产等形式来保障自身权益。我对此只能说:“心情可以领会,但想法缺乏可行性”。缘故很简单:每个家庭、每个男人、每个女人的情况不同,法律却不可能针对每一个案来制订。假如法律规定女人的上述诉求是合法的,就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制度,由于彩礼的传统意义就是把女人的社会价格定义为“给男人传宗接代”。除了这些之后,还会催生出专门诈骗高额彩礼、拿到彩礼和男人的房产就合法离婚的行为。即使不是刻意欺骗,如果两人由于发现不合适而分手,男人都应该因此损失两代人积攒下的财产吗?如果发生这种情况,又该怎样办?你总不能说“我不会这样”,就把遭遇这一些情况的受害者给忽略不计了。除了这些之后,一些体制内的女性已经享受了社会提供了保障,法律要不要规定“体制内女性不再享受上述待遇”?你认为这可能吗?因此,女性的生育保障主要还是要靠社会来提供,而不是靠法律强制男人来承担风险。在“社会”不那么可靠的前提下,以前我的建议是已婚女性要努力做到两点:一、尽量不放弃经济独立,这是你保障自身权益的底气所在和最终的退路;二、不要把孩子当作私产,也就是尽量拉上男人一起带孩子。这样可以分担你的责任、尽快培养父子情感、让他更加顾虑孩子的感受、同时也没有更多时刻用于家庭之外。现在还要加上一条:避免极端女权思索,就是“怎样做都是我受害、男人获利”。比如发生婚变时,如果男人争夺监护权,那么自己就是“生育工具”;如果男人不要监护权,就是社会对女人不公、责任都要由女人来承担。只要女性做到上述三点,就可以有效降低生育风险。这比幻想靠法律制订不切实际的条文要可靠得多。 知识 2025 年 3 月 11 日 18:26 1 浏览